高階士官長辱打低階值星官 被依強暴長官罪判刑1年2月
2022/01/06 09:56
軍隊中的「長官」不全然以官階高論,擁命令權時,低階者也能視同長官。示意圖(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某部隊1位黃姓一等士官長,因晚歸營,不滿同連值星官之劉姓三等士官長未通融處置,對劉擲安全帽,痛扁一頓又飆罵三字經;黃的官階比劉高兩等,不過,劉是「值星官」,即是有命令權的「長官」,台東地方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強暴長官罪」判處黃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
黃姓士官長是台南人,到台東服役,發生暴打值星官犯行後,被台東憲兵隊逮捕移送台東地檢署起訴,已被勒令退伍。
判決書及起訴書指出,黃男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間原是任職於某部隊一等士官長,同日0時40分許,在連隊內向擔任同連值星官之劉姓三等士官長劉報備會有晚歸營情事後,劉仍向該連士官督導長陳姓二等士官長告知其尚未回營,導致陳對黃進行口頭管教。
黃某明知劉某擔任該連值星官,是有命令權之長官,竟仍持安全帽往劉所站之方向扔擲,並以徒手方式扯抓劉之衣領,及打劉巴掌,當眾以「幹x娘、操x媽」等語辱罵,經同連之弟兄見狀予以阻止。
陸海空軍刑法第8條第1項所稱「長官」是指「謂有命令權或職務在上之軍官、士官」,被害人劉某擔任該連值星官之期間,對該連有行政事務之指揮權,則其對於同連的黃某而言,就是有命令權的「長官」,黃男所為嚴重破壞軍紀,間接造成國防安全之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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