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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一審判7年二審逆轉判2年…關鍵在被害人「大」字形躺地

鄭男涉嫌持折疊刀等殺人,被高雄高分院改依傷害輕判。(記者鮑建信攝)

鄭男涉嫌持折疊刀等殺人,被高雄高分院改依傷害輕判。(記者鮑建信攝)

2021/12/20 07:0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鄭姓業務員因攤位租賃糾紛,涉嫌持折疊刀、高爾夫球桿等兇器攻擊,導致許姓男子身受21處傷,橋頭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鄭有期徒刑7年,上訴高雄高分院大逆轉,認為許受傷後能「大」字形狀躺地,及鄭未持續追殺,改依傷害罪處徒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男與其胞兄前因攤位租賃問題,而與蘇姓女子發生糾紛。兄弟2人於2019年2月15日晚上7點多,一同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家冷飲店旁空地攤位談判,蘇女則通報許姓等多名友人到場助陣。

雙方談判過程發生口角衝突,鄭男涉嫌持折疊刀、高爾夫球桿、鐵條等攻擊許,造成他腹部等21處受傷,橋頭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改判。

合議庭法官勘驗錄影內容,鄭嫌被許以身體壓制在地,以折疊刀反擊,並在掙脫起身後丟棄該刀,改以現場取得鐵棒及高爾夫球桿接續揮擊,而許猶能以手部格擋攻擊、拿取瓶裝水喝水及拉住鄭嫌用以攻擊鐵棒,並以「大」字形狀,平躺於地上,甚至起身跑向對面馬路,鄭嫌也未繼續追殺,認定沒有殺人犯意。

此外,此案原本為單純租約糾紛,許等人糾集多人到場而引起,鄭嫌自始坦承客觀犯行,並於審理時願以80萬元分期賠償,惟因金額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改依傷害罪判處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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