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親熱影片騷擾前女友與老公、同學 苗栗消防員被免職
吳姓消防員被苗栗縣消防局免職一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苗栗消防局勝訴。(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消防局吳姓消防員,2012年與前女友小芳分手後,長達近8年,屢傳兩人親熱照片與影片給小芳,以及小芳的老公與同學,驚惶的小芳去年向苗栗縣消防局投訴,還聲請保護令獲准,消防局調查時,吳員否認上述行徑,消防局仍以「言行不檢,毫無悔意」等理由決議免職,吳員提出行政訴訟,指林女誣告惡意投訴,消防局無法舉證林女投訴為真,聲明免職應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吳員確實有騷擾之舉,判決吳員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員與小芳(化名)於2011年交往,翌年(2012年)分手,苗栗縣消防局去年2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吳員從2012年分手之後,有騷擾前女友小芳行為,甚至把自己與小芳私密不雅照片,傳給小芳及其丈夫、同事,小芳心生恐懼,名譽受損,去年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獲准,內容為禁止吳員不得對小芳有騷擾、接觸、通話等行為,並須接受「認知教育輔導」,吳男沒有抗告,且已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
消防局考績會以吳員「言行不檢,毫無悔意,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記二大過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停職,吳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吳員主張,保護令開庭審理時他要上班,又不能更改日期,他無奈錯失捍衛自身清白機會,前女友用莫須有的照片與影片,捏造雙方對話紀錄擷圖,矇騙法官而取得保護令,他已委託律師,對小芳提起偽證與誣告罪,消防局無法提出小芳投訴內容屬實證據,應撤銷停職與免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勘驗小芳提供的照片與影片屬實,且吳員不否認傳訊息給小芳的電話,是他的電話號碼,兩人曾為情侶,吳員卻空言否認不認識小芳,說法不可採信,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保持名譽等義務,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苗栗消防局免職的決議並無濫權違法,應尊重與維持,判決吳員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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