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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仲介赴烏克蘭找代理孕母 夫妻檔被判刑定讞

2021/11/10 11:20

二審高等法院依違反人工生殖法,改判林男、林妻有罪,各判2月、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呂姓夫妻因不孕而求子心切,看到林姓夫妻赴烏克蘭找代理孕母、順利產下龍鳳胎的新聞報導,遂主動找上門求教,付出2.7萬美元(約新台幣75萬元)委請對方代辦,4人到了烏克蘭後,林姓夫妻卻不聞不問,代孕計劃失敗,呂姓夫妻返國後告發林姓夫妻違法。一審士林地院判2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依違反人工生殖法,改判有罪,判林男2月、林妻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呂姓夫婦另提民事訴訟,請求退還已支付的代辦費用,高院今年7月宣判,認為代理孕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契約,判林姓夫婦應支付呂姓夫婦39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林姓夫婦前年接受媒體專訪,介紹烏克蘭的合法代理孕母產業,並以過來人經驗說明自身赴烏找代理孕母借卵,順利產下「龍鳳胎」的過程。

呂姓夫妻看到該新聞,頗為心動,主動找上林姓夫婦尋求協助,林姓夫妻2019年3月和呂姓夫婦簽約,約定由林男夫婦安排呂姓夫婦到烏克蘭基輔地區,聯絡接洽當地的仲介業者,提供捐卵者資料以供挑選,再安排呂男取精;簽約後,呂姓夫婦支付美金1萬2000元代辦酬勞,以及要付給當地業者的1萬5000元。

4人同年8月抵達烏克蘭後,林姓夫妻卻對他們不聞不問,取精代孕計劃失敗,林姓夫妻返國後提告。士林地檢署依據合約,認定林姓夫妻以專業胚胎、代孕業者自居,確實違反人工生殖法「圖利介紹生殖細胞罪」,偵結起訴2人。

林姓夫妻辯稱,簽約金1萬2000美元根本不足以支付合約上載明的住宿費、簽證費,至於另外1萬5000元美元則由呂姓夫妻直接付給當地業者,否認經手,2人只是單純提供資訊和當地業者,他們只是協助,並未獲利。一審判林姓夫妻無罪。

二審高院認為,林姓夫妻從中抽取1000美元佣金,確實有營利行為,改判有罪,認定2人明知我國法令禁止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營利,竟無視法令,犯後未坦承犯行,考量夫妻尚須扶養2名未滿2歲的雙胞胎幼兒,因此輕判林男2月、林妻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推持二審的有罪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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