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幹事用空白收據A里辦公費還傳承 繳回不法所得獲緩刑
法官審理後,認定3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等徒刑,繳回不法所得沒收,予以緩刑。(資料照)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曾任基隆市中正區里幹事吳信平於任職期間,利用蓋有店章的空白收據,冒領里辦公室每月補助費,吳男調職後,將收據移交給謝、江女3人共A走百萬元。謝、江2人2018年前往調查局自首,調查人員傳喚吳男說明,始知上情。法官審理後,認定3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等徒刑,繳回不法所得沒收,予以緩刑。
檢調調查,吳姓里幹事2010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間擔任中正區里幹事,負責1到3個里的行政業務,吳男得知公所每月編列4萬5千元里長事務補助費中有4千元為里辦公室補助費(下稱里辦公費);由里幹事先墊付相關支出後,檢具收據核銷,經里長核銷後,再交由承辦人員、會計、秘書及區長用印核銷請領。
吳男卻透過不知情的友人,取得蓋妥商號店章或免用發票專用章與負責人私章的空白收據,填寫不實數量、品項,偽造有購物行為,向公所請領款項,多年下來非法請領60萬4千元。
謝女2013年取得吳男移交留下的空白收據後,也依照相同方式詐領40萬4千元辦公費;另一名江姓里幹事則於2017年3月間,向謝女拿取空白收據核銷里辦公費2萬元。謝、江2人於2018年9月25日,主動前往調查局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承認犯行。調查人員則傳喚吳男到案說明,案件因而曝光。
法院審理時,3人均承認犯行,並於偵辦期間已先繳回不法所得,而謝、江二人主動自首、吳男則與到案後自白承認犯行,依法得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吳、謝、江3人每次不法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情節較為輕微,吳男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77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謝女則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依執行1年6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江女也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4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1年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3人不法所得均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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