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小朋友公園玩球仆街摔斷手 爸媽告高市府贏國賠
2021/09/20 09:57
高雄一對父母帶著孩子在前鎮區藝術公園玩球,小朋友撿球時不慎摔斷手,爸媽怒告國賠勝訴。(翻攝Google地圖)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一對父母帶著小學5年級孩子去公園玩球,小孩撿球時,不慎踩到人孔蓋,人孔蓋週邊水泥碎裂,小孩跌倒摔斷手,爸媽趕緊抱著孩子去醫院包紮,並怒告國賠求償30萬餘元;法官認為,高市府養工處未善盡管理之責,但小孩自己也有過失之責,判賠5萬餘元。
判決指出,2019年3月17日傍晚5點多,高雄一對爸媽帶著孩子去前鎮區管仲南路藝術公園玩球,小朋友跑到撿球時,踩到廠商施工抽水肥使用的人孔蓋,結果人孔蓋掀起,小孩跌倒摔斷右手,身上也有多處擦傷。
小孩摔倒後大哭,爸媽趕過去檢視孩子傷口,趕緊抱著他離開公園去醫院急救,幸治療後無大礙;事後,爸媽認為高市府養工處沒有做好管理,讓公園裡發生水泥破裂及人孔蓋傾斜沉陷的意外,請求30萬餘元的賠償費無果,於是提告國賠。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養工處辯稱,人孔蓋為汙水設施,不屬於民眾遊戲踩踏使用的設施,且遠離公園供民眾行走的步道範圍,且小孩受傷1天後家長才去報警,無法得知小孩是否是在公園受傷,因此不願賠這筆費用。
法官根據爸媽提供的公園照片和診斷證明,認為人孔蓋週邊水泥破裂,確有使人踩踏導致腳步不穩而摔倒的可能性,且公園是供民眾休閒之處,小孩在公園內玩球,人孔蓋現場卻未設置任何警告設施禁止民眾進入,讓公園的使用人有因此受危害之虞。
不過,受傷孩子已經10歲,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加上當時天色尚未昏暗,小朋友撿球不算急迫之事,但卻沒有繞過水泥破碎處,害自己跌倒受傷,應負4成的責任,因此判市府養工處應賠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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