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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急煞遭吊扣牌照 興訟辯有「自動煞車」功能被打臉

2021/07/15 11:18

某公司名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二度煞車,車輛牌照因此遭吊扣;公司雖主張車輛具「自動煞車」功能,並非駕駛可「自由」控制,但經法院勘驗檢舉影片並配合車輛影片介紹,仍判公司敗訴,要求依裁決所裁處,吊扣牌照3個月。(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某公司名下車輛被控在高速公路上二度急煞,車輛牌照因此遭吊扣;但公司強調,車輛具「自動煞車」功能,並非駕駛可「自由」控制,興訟請求撤罰。台北地院審理時勘驗檢舉影片並配合車輛影片介紹,認定車輛確實急煞,也並非完全自動駕駛,本案更像駕駛疑似刻意擋住後車,因此判公司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24日下午2時許,該輛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218公里處時,因為急煞遭後車以科學儀器拍下後向警方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單舉發,並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吊扣牌照3個月。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車輛具有「全配配備主動防撞輔助」,當車內電腦控制系統偵測到駕駛與前車距離過短或有行人快速移動時,車輛電腦系統便會緊急煞車,並非駕駛可「自由」控制,而公司負責人駕駛當下遭逢同樣情形,請求撤罰。

裁決所說,經再次檢視檢舉影片,車輛確實在前方沒有突發狀況下,二度突然緊急煞車,恐導致後方車輛來不及反應而追撞,違規事實明確,且車輛距離前車還有一段距離,前車也未減速,所以車輛是否會作出緊急煞車反應仍有疑義。

北院審理期間勘驗檢舉影片,發現車輛二度緊急煞車,審酌該路度為高速公路,急煞會對自身與其他用路人造成威脅,且車輛前方並無任何緊急、危險的突發狀況,所以裁決所裁處有據。

北院另依公司提供的車輛防撞輔助系統介紹影片,認為車輛並非完全自動駕駛,縱使有防撞輔助功能,駕駛仍是車輛動向的主要操作者,必須隨時注意車況。

北院並指,車輛變換車道至檢舉人車輛前方後,在十分接近情況下二度減速急煞,疑似刻意危害檢舉人,此舉嚴重影響行車秩序及安全,而裁決所依法裁處吊扣牌照3個月無誤,判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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