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遭攔停卻擅自開走 男子挨罰提告反遭法院打臉
張男在不得左轉的市民大道六段與基隆路一段違規左轉,遭警方攔停卻擅自開走,因此遭裁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他雖興訟請求撤罰,仍獲判敗訴。(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姓男駕駛違規左轉遭攔停,卻擅自開走,事後挨罰,駕照也被吊扣;張男不服,反指攔停員警拒絕搭理才離開。台北地院依據員警密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拒絕採信張男主張,意即,張男須繳納2萬元罰鍰,駕照同時被吊扣6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1月12日下午5時許,張男在不得左轉的市民大道六段與基隆路一段違規左轉,遭松山分局員警攔停,張男卻直接駛離現場,因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調第1項規定:「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逕行舉發,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
但張男告訴法官,自己左轉後曾搖下車窗詢問員警,叫了幾次卻未獲員警搭理,也不讓他直行,員警後來指揮他右轉,他隨後右轉離開現場。
裁決所認為,依據員警密錄器內容,可認定張男自知違規並遭攔停,且員警已清楚表達攔停意思,加上當下並無其他干擾足以導致張男無法辨識,因此張男推諉「警察都沒理我」並不可採。
北院審理時細心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員警先走向汽車對坐在駕駛座的張男說:「先生不可以左轉喔」、「好,你看一下紅綠燈上面喔,好來」;張男回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員警接著邊揮指揮棒邊說:「對,你靠那邊停,來」、「那個安全帽店,對對對」,張男卻直接駛離現場。另根據路口監視器也可知,員警確實不斷揮動指揮棒指示,張男仍驅車離開。
北院因而認定,員警在張男左轉後已上前告知違規,並請張男將車停靠在安全帽店前,期間配合不斷揮動的指揮棒指示,依一般人社會經驗應可知悉員警動作是要求停車受檢,故張男確實未經員警同意便擅自駛離,應受罰,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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