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竟免死 死者家屬律師:法院玩文字遊戲
涉縱火奪6命凶嫌湯景華。(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理湯景華縱火燒死翁家6口命案,今罕見自為判決,撤銷更二審的死刑判決,將湯景華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死者家屬律師謝智潔表示,家屬聽到這判決一定是難以接受的, 意謂殺害6個人竟然可以逃過死刑,此判決勢必對家人和社會造成衝擊。
最高院發言人徐昌錦解釋判決理由指出,湯景華在騎樓放火燒機車時,原本沒打算要把人燒死,可是他在放火時,可以預見火會延燒到房子,可能燒死屋內的人,但是湯男認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基於這種心態放火而將房內6人給燒死,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規定的「判死刑必須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因此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至於類似案例,翁仁賢在除夕夜對正在圍爐的家人縱火,造成6位家人命喪火窟,最終翁被判死刑定讞、已伏法,徐昌錦表示,翁仁賢是明知放火會把家人燒死,仍故意縱火,把屋內6親人燒死,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和湯景華案的間接故意並不相同。
湯景華案的翁家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謝智潔,今在得知改判後表示,這個判決意謂著,殺害6個人仍可以逃過死刑制裁,根本沒有公理,此判決勢必對家人和社會造成衝擊,最高法院太限縮於人權兩公約,玩文字遊戲,她認為並非所有不確定故意殺人都不能判處死刑,仍須看其犯罪行為的凶殘程度而定,不可饒恕、罪大惡極者,還是須判處死刑。
謝智潔舉例,如果今天總統府升旗時,有人朝人群中丟炸彈,造成民眾重大傷亡,這種型態也是不確定故意,難道就一律不能判死刑嗎?質疑最高法院在玩文字遊戲,她相信死者家屬應該是無法接受這項判決。
此案並非最高法院史上首件將死刑自為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例,2011年雲林葉姓女國中生遭性侵後殺害案,法院一、二審皆將凶手林國政判處死刑,2013年最高法院審酌林男能偏弱、患憂鬱症,坦認犯行有悔意,經治療後有教化向善可能性,故撤銷死刑,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確定,讓林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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