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奪15歲女網友初夜卻分手 判刑未緩刑
呂姓男大生和15歲美少女網友交往後首次約會,即奪走她的初夜,並於3天後在電影院再度發生性關係,隨後又主動要求與少女分手。(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呂姓男大生和15歲美少女網友交往後首次約會,即奪走她的初夜,並於3天後在電影院再度發生性關係,即主動要求與少女分手,少女不滿呂將她當成洩慾對象,在家人陪同下對呂提告,高等法院依2個「與少女性交罪」,判呂1年2月徒刑,不得緩刑;呂若上訴遭駁回,將須入獄。
判決指出,呂男於2019年透過交軟體認識15歲美少女小涵(化名),對她非常著迷,明知道她還是國中生仍展開熱烈追求,每天都以即時通訊LINE密集連繫小涵,並噓寒問暖,同年12月1日,小涵終於首肯,同意和呂交往,雙方相約2天後首度約會。
12月3日傍晚,呂男和小涵在新北市蘆洲見面後吃飯、逛街,呂提議到他租屋處參觀、聊天,小涵認為兩人是初見面,覺得不妥,就提議到她住處聊天。2人進入小涵住處後,呂男因性衝動,竟開始對小涵毛手毛腳,她數度拒絕,要求呂男「不要這樣」,但呂男不予理會,小涵就在半推半就下,將初夜獻給他。
呂男又約小涵於同月6日到新北市一處電影院看電影,卻趁男廁所無人之際,和她發生性關係。不過,自此呂男卻「搞失蹤」,小涵於同月18日終於連絡上呂,呂卻堅持兩人分手,不歡而散。小涵認為,呂男刻意欺騙她的感情,將她當成洩慾對象,在家人陪同下控告呂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
呂男應訊坦承和小涵2度性交,但2人當時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是兩情相悅,事後,他也已向她道歉,只是她不願接受,呂和律師都請求法院,考量呂目前是大學生,能輕判並給予緩刑。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呂男明知小涵年幼,心智未成熟,也有憂鬱狀況,不僅和她2度性交,而且在性交後10多天即堅持分手,是否假借男女朋友之名而要求性交,「並非無疑」,加上事後未取得小涵原諒或給予賠償,仍判呂1年2月徒刑,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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