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潰!國道被同1車檢舉33次違規 駕駛喊冤「遭逼車緊跟」
小客車邱姓駕駛行駛國道70多公里路程中,被後方同一車輛檢舉接續33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共裁罰9萬9千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稱是遭後方車緊跟逼車,才一路迅速變換車道想要擺脫對方。圖為逼車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江志雄翻攝,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小客車邱姓駕駛,於行駛國道70多公里路程中,被後方同一車輛檢舉接續33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吃上33張紅單,共裁罰9萬9千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稱是遭後方車緊跟逼車,才一路迅速變換車道想要擺脫對方,希望撤銷罰單。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但依憲法比例原則及「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的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27張罰單。
邱姓駕駛於去年7月13日上午11點10分許從國道3號苑裡交流道北上,於國3北向100公里轉國道1號繼續行駛,於11點45分許到新竹縣湖口交流道附近路段。他於此段70多公里的路程期間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僅閃個2、3次或車身尚未完全進入車道時就關閉,被後方同一車輛的行車紀錄器錄下多達33次違規,向警方檢舉。
警方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邱姓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未依規定變換車道33次,依次開單告發,由監理站裁罰每張3千元,共計9萬9千元。
邱姓駕駛稱,他上苑裡交流道後,發現該後方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緊跟著他,他有試圖減速禮讓或加速拉開車距,但對方仍緊逼在後,只好以變換車道的方式欲擺脫。不過,他在變換車道之後,對方雖有短暫保持安全距離行駛,但在短短幾秒內又跟上繼續緊隨。
邱姓駕駛稱,他察覺對方不尋常的行徑,情緒緊繃,急欲擺脫其糾纏,且考慮到倘若未及時變換車道,可能會因車距過度靠近而釀成更嚴重的後果,才會不斷迅速變換車道。
不過,法官審閱檢舉影像後,認為邱姓駕駛有違規事實,且此案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但依憲法比例原則及「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的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其中27張罰單。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但依憲法比例原則及「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27張罰單。(記者彭健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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