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慘遭二次車禍被輾身亡 法官認定後車司機有過失判刑6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劉姓婦人去年2月清晨在長庚醫院前遭遊覽車撞擊後倒地,隨後又被後方的張姓司機駕車輾過,當場身亡。張男雖稱劉婦於第一次撞擊時,已經喪命,與自己無關,但法醫解剖後,認定劉婦當下仍有生命跡象,是遭二次輾壓後才喪命。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張男於案發當日上午5時43分行經該路段,從麥金路往基金一路方向行駛,卻沒注意到車前狀況,直接輾過被遊覽車撞擊倒地的劉姓婦人;張男雖於當下因有輾過人體,導致車體起伏,故下車察看,隨即報警處理,但劉婦經急救一個小時後,仍因前、後胸部壁多處肋骨骨折、右心室壁裂傷、左肺多處穿刺傷、兩肺塌陷及左後胸壁軟組織大量出血引起心因性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劉婦死因與張男有關,依過失致死罪,將張男起訴;駕駛遊覽車的趙姓司機則於偵查期間死亡,予以不起訴處分。
張男則向法官辯稱,案發當時確實有駕車行經該處,並輾壓過死者,但自己並無過失,經過該處時,完全看不到劉婦躺在地上,而輾壓過她時,劉婦已被趙姓遊覽車司機撞擊身亡,與自己的駕駛行為無關。
法官調查,死者確實是先遭到遊覽車撞擊倒地後,再被張男駕車輾過,雖然被告宣稱自己無法注意倒地的死者,但依照現場監視器拍攝到的畫面顯示,至少有16公尺的距離,張男應有反應時間;另依據肇事遊覽車司機及現場監視器畫面也顯示,許多車輛均有發現劉婦倒地紛紛閃避,故認定張男有過失。
此外,被害人經解剖鑑定發現,其頭部、胸部、四肢有多處外傷,然死者頭部外傷除可見左枕葉輕微少量局部外,未見顱骨骨折或顱內嚴重出血,研判被害人頭部外傷應不會導致死者即時死亡;而劉婦遭受撞擊時,應只有輕傷,頭部、胸部、四肢等處尚未遭受輾壓重創,當時尚有生命徵象。
法官認為,劉婦雖於第一時間遭遊覽車撞擊倒地,但當時僅受輕傷,並未當場喪命,而因張男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其輾過,才導致她死亡,兩者有因果關係,故認定張男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