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攻級酒駕飆車撞死人 殺人罪判刑12年半定讞
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5歲Uber司機郭俊邑,2018年9月清晨在台北市街頭酒駕狂飆,從羅斯福路6段飆至基隆路3段只花2分多鐘,車速過快在基隆路連續追撞3輛機車,造成騎士1死2傷,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郭,一審台北地院只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輕判郭8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去年6月認為郭撞擊第1車致1傷後,為了肇事逃逸而仍繼續加速狂飆,以致撞死陳姓女騎士並撞傷另一騎士時,已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改依殺人等罪將郭男判刑12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成為酒駕撞死人罕見以殺人論罪確定的案例。
北檢起訴指控,郭俊邑於2018年9月23日中秋節連假期間,與友人到台北市景美KTV唱歌後,清晨5點31分,酒精濃度高達1.29,已無法精準駕車,仍酒駕上路,從KTV附近的車前路出發,沿著羅斯福路不顧燈號、高速行駛,以均速106.5公里狂飆並蛇行。
期間郭男的車多次打滑、還連闖5個紅燈,先在基隆路台灣科技大學旁,撞上1部機車、撞傷1名騎士,4秒後再追撞另2輛機車,2位騎士被噴飛,陳姓女騎士傷重不治,陳的車隨後衝上騎樓撞擊房子,車身旋轉後才停下來,共造成1死2傷,酒測值高達1.29毫克。
北檢依殺人罪嫌起訴郭俊邑,檢方並形容郭的犯行是「恐攻級酒駕」;但,一審北院認為,檢方舉證未能證明郭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去年2月僅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將郭男判刑8年。
二審高院去年6月做出逆轉認定,認為郭男撞上第1輛機車的騎士時,沒有肇事致人死傷的故意,但他眼見第1位騎士遭撞受傷,為了逃離現場而繼續加速行駛,此時他已萌生「即使再撞擊別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不確定殺人故意(間接故意)犯意,認定郭撞死陳女構成殺人罪,而撞傷第3名騎士也構成殺人未遂罪。
高院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殺人罪將郭俊邑判刑12年,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2月,2罪合併應執行12年6月徒刑,另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
郭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事實認定與證據採認、量刑理由都已充分說明,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方面,台北地院去年12月判郭俊邑應賠償死者陳女的父母116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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