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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逃酒測值逾5倍! 男子辯離開車禍現場才喝判無罪

2021/01/28 10:57

台東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林姓男子去年6月間開小貨車,與機車發生車禍後,立刻棄車跑離現場,3小時候被逮,酒測值高達1.33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移送法辦。不過,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林男在2項罪名均獲判無罪,因他辯稱是在離開車禍現場後喝酒,離開現場則是因自認無肇責,均獲法官採言。

林姓男子被檢方起訴內容指出,他108年6月26日23時許起至翌日0時許,在家飲用米酒 1瓶後,隔天早上9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沿關山鎮和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竟疏於注意,剛好有機車也未充分注意車道來車,貿然逆向斜穿道路,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機車人車倒地,騎士多處傷害,林男明知肇事,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也未報警或留下任何資料,就下車步行逃逸離去。3小時候被警方找到,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3毫克,比公共危險罪標準0.25毫克超過甚多。

不過,林男原在警訊中稱27日0時飲用酒類後,「早上並無再飲酒」,但在檢方偵查及法官審理時翻供,改稱:他於車禍事故發生後至員警對之施以酒測間,也就是離開車禍現場後,有再次飲用米酒2瓶。所以,他在車禍時的酒精濃度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並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林男並向法官說,他向警方陳述的「早上」並未飲酒,是指9點車禍之前的時間點。法官勘驗警訊錄影帶,認為就文義上解讀,該「早上」有可能指:「27日0時至27日9時許發生車禍事故間」、「27日0時至27日12時許員警對之施以酒測間」或是「27日9時許發生車禍事故至27日12時員警對之施以酒測間」等3種解釋方式,所以被告辯稱是於事故發生返家後才喝酒,並非全屬無據。

且法官傳訊林男同車友人也供稱在車上未聞到他有酒氣,法官綜合認定無證據證明林男酒駕,他供稱在車禍後才喝酒的供詞並非不可採。

至於肇事逃逸部分,林男供稱自己並無肇事責任,所以離開。法官認為林男駕車遵行號誌指示直行,機車是在林男車輛左側車道逆向起駛,並斜切闖入林男車道,致林男無從閃避,自無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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