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想阿嬤的電話 6歲女童救了自己和媽媽的命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呂姓護理師與董姓男友交往因遭家人反對想不開,竟與董男計劃帶著呂女年僅6歲的女兒入住飯店,3人穿紅衣燒炭自殺,所幸女童機警,以想念理由打電話給外婆才獲救,高等法院認定呂女確有自殺之意,母女感情甚濃,因不忍心親手結束摰愛女兒生命,才出此下策,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今依家暴殺人未遂罪,仍判呂女1年7月、緩刑5年,董男1年8月,仍可上訴。
擔任護理師的呂女,與從事物流業的董姓男子為男女朋友,卻遭家人反對其交往,呂女竟萌生輕生念頭,她因不忍心死後無人照顧其摰愛的6歲女兒,竟和董男說好,2人帶著呂女女兒一起燒炭自殺。
2018年1月,呂女和董男提早到幼兒園將呂女女兒接走,3人一起到北市土林區飯店入住,呂女先把安眠藥摻進汽水中,讓女兒飲用,而後2人服用安眠藥和威士忌,並和女兒一起換上紅衣,董男還拿膠帶貼住門縫,等衣服換好後點燃炭火燒炭,呂女則是在一旁寫遺書。
呂女的弟弟因聯繫不上呂女,察覺不對勁,事先報警,加上呂女女兒認為汽水苦苦的,不好喝,沒有多喝,先行甦醒,因想念外婆打給她,警方依據基地台定位,趕赴飯店將3人送醫,救回3條性命。呂女應訊表示,對其犯行相當後悔。
士林地院認為,呂女想自殺,但顧慮死後無人照顧小孩,自認無其他選擇,不忍心親手結束幼女生生命,並以餵安眠藥、燒炭等方式減輕小孩死亡過程痛苦,乃「情堪憫恕」,依刑法19條減刑,輕判呂女1年7月、緩刑5年,董男判刑1年8月。
檢方與董男均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適用法律也無違誤,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於一審未諭知呂女予監護處分,高院認為,呂女自小在精神科門診,病況穩定,無須長期入住精神醫院治療,應無再犯之虞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故不必施予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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