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司機尾隨性侵6歲女童 宣稱有誠意賠償但沒錢
2020/12/23 11:23
陳姓司機尾隨性侵6歲女童,他宣稱有誠意賠償,但是沒有錢。(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55歲陳姓遊覽車司機,今年4月7日傍晚,於中市太平區涉嫌性侵害在公園玩耍的6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受傷,還一度尾隨到女童的家門前,居民質疑他強擄女童性侵害,報警圍捕法辦,他宣稱自己無惡意,是「她太可愛了」,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7年8月,他上訴二審,宣稱自己犯後態度好,有誠意賠償,卻沒有錢,與女童家屬沒有和解,聲明減刑,台中高分院仍認為他性侵害犯行重大,維持7年8月原判。
判決書指出,已婚育有子女的陳男,在上述時間,於中市太平區環太東路一間供奉觀音大士的寺廟旁,見到公園玩耍的女童獨自一人返家,他尾隨女童到巷弄內,將女童強抱到巷弄的電箱,右手中指插入女童下體,警方接獲居民報案,指稱有「怪阿伯」一路跟蹤尾隨女童,調閱監視器後,將滯留案發地附近的陳男逮捕。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陳男大致坦承犯行,明知女童尚就讀幼稚園,竟是逞一己性慾,對身體心智均為弱勢的兒童犯下強制性交惡行,對女童心理產生負面影響,且夜間強抱兒童性侵惡行,更嚴重侵害社會治安,犯罪惡性與情節都甚為嚴重,又沒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據此判處徒刑7年8月,可上訴。
檢方與陳男都上訴二審,陳男辯稱,他並非沒有誠意賠償,而是經濟能力有限,且他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聲明減刑,檢方則認為量刑太輕,二審卻認為,陳男性侵害行為的犯行重大,一審量刑妥當,維持7年8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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