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災戶求償50餘億 建商等人判賠4.5億
法扶律師團,在開庭後指出,雖然判決賠償金額與原來求償的50億差很多,但由於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所以會考慮要不要上訴。(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南市2016年2月6日年節前夕凌晨3時許發生強震,永康維冠大樓因為建商林明輝等7人偷工減料,地震9秒後大樓就倒塌造成115人罹難,128位受災戶與家屬戶求償50億多元,台南地院今天宣判林明輝等人賠償4.5億元。
維冠大樓的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共有154人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台南地院今年宣判5人賠償7億多元定讞,128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律師團在今年向林明輝等6人及大合公司求償50多億元,今年3月辯論終結,今天宣判被告要賠償4.5億。
地院指出,本件128位受災戶,請求一般損害賠償金額是8億3千多萬,並依消保法第51條的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5倍等於41億多,合計求償金額近50億。但被告在維冠大樓建造時是在1990年代,所以相關的民法、消保法與建築法,都應該適用舊法。
128位受災戶以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及消保法第7條第3項請求的損害賠償,地院判准3億5千多萬元,至於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地院認為適用1994年制定公布的消保法第51條,該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只有1倍,所以認定受災戶與家屬可以請求1億多的罰金,因此合計起來約是4.5億元。
法扶律師團考慮上訴
律師團主張,因為被告7人的名下都沒有財產,雖然與求償金額有落差,但這也是一紙判決書,未來會不會上訴還會考慮,被害者潘小姐說,也只能接受。法扶律師團則指出,這是只是一紙判決,未來考慮會上訴。
潘小姐表示,無論颳風下雨,每一庭都到庭旁聽,在地震時先生、婆婆、小兒子與媳婦及腹中9月大的兒子都往生了,每次地震都很害怕,未來會繼續堅強下去。
潘小姐說,對於判決只能接受。(記者王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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