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154位受災戶向建商求償35億 一審判准7億
台南17層樓維冠大樓倒塌。(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016年2月6日凌晨的地震,造成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傷亡不計慘重,存活下來的154位受災戶委託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並對負責人林明輝等人,依侵權性賠償5億8796萬餘元、懲罰性29億3984萬餘元,共35億5278萬餘元,最後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決被告應賠償4億633萬餘元損害賠償,依舊制消保法懲罰性賠償為2億9429萬餘元,這件團體訴訟林明輝等人共要賠7億30萬餘元,消基會律師團目前還在考慮上訴。
維冠大樓賠償案共有5件賠償官司,分別有團體訴訟、國賠與自提民事賠償,今天宣判團體訴訟的是5件中的第一件。
律師團主張,154位受災戶身體、財產與精神上受的損害,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賠償受害人5億8796萬餘元,在懲罰性損害賠償依據消保法51條賠償29億3984萬餘元,因此共要賠償35億5278萬餘元。
不過法官認為,由於維冠大樓興建時,約在1990年開始,因此適用1999年修正前的民法、消保法與建築規定,依據修正前的消保法第7條第3項,維冠大樓負責人等,應該賠償4億633萬餘元損害賠償,而依據1984年1月公布的消保法51條,法官同意懲罰性賠償2億9429萬餘元,因此一共賠償7億30萬餘元。
維冠受災戶進行的團體訴訟,今天宣判公司負責人等被告,要陪7億多元。(記者王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