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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槍案警員指控檢方恫嚇不成立 兩警被判刑

2010/01/15 15:4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高分院審理栽槍疑案,偵查員曾展銘指控檢察官恫嚇訊問,不當取供,沒有證據能力,合議庭調查並無不妥,依誣告、違反槍砲等罪,分別判處曾和線民賴育雄有期徒刑4年2月和3年。

判決書指出,屏東內埔分局偵查員曾展銘,為求辦案績效,要求線民賴育雄提供情資,賴於是匿名檢舉潘姓友人涉及偽鈔、販毒等不法情事後,並由曾員聲請搜索票,同時交付改造、具有殺傷力手槍,意圖嫁禍予潘。

93年2月6日晚上,賴嫌到屏東市建復路潘住處,將手槍藏在馬桶,離開後打手機通知曾,半小時後潘遭搜索、逮捕,後因潘被判決無罪確定,檢方分案循線查獲。

不過,曾員出庭應訊時,指控辦檢察官以收押、重罪起訴,及若坦白即可從輕處理方式恫嚇訊問,包括「卡到三條罪,保證不死也半條命」、「講那麼多也沒用,直接起訴,你(指曾員)跟法官講啦」、「我(指檢察官)一件一件查,如果我爽的話我就停下來,不爽就一直往下查」、「案子放得越久,你越倒楣」等語,違反法定程序,認為沒有證據能力。

合議庭法官認為檢察官講的話,告知罪名或依職權告知承認犯罪可獲得寬厚處理,並未影響曾員自由意志,加上曾員也未因此自白犯罪,自難認定為不當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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