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控男友三度性侵 檢方發現她一直滑手機
台北市一名美女OL小美(化名)指控林姓男友三度性侵,然而檢方調查發現,小美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或呼救,卻仍與林男糾纏多時,且發現案發期間小美一直在滑手機,根本不像被性侵,全案不起訴。(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台北市一名美女OL小美(化名)指控林姓男友開車載她到竹縣一處景觀咖啡約會時,趁機在停車場將她指姦得逞,事後在高鐵站、飯店二度、三度性侵憤而提告,然而檢方調查發現,小美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或呼救,卻仍與林男糾纏多時,且發現案發期間小美一直在滑手機,根本不像被性侵,全案不起訴。
小美指控,32歲的林姓男友去年11月8日晚上開車載她從台北捷運永寧站出口至新竹縣某景觀咖啡館約會後,竟在停車場車內,不顧她拒絕,逕將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得逞,後來她說要南下返家,林男載她到高鐵新竹站,車上2人又發生口角爭執,小美錯過高鐵,林男又在高鐵新竹站附近車上,接續多次指姦得逞。
接著,因2人爭吵至深夜,已無高鐵車班可搭乘,隔天凌晨林男載她到竹市一家飯店,林男不顧拒絕,將小美壓制在床上,性侵得逞。
林男喊冤說,當時他在車上先親吻小美後,接著2人互相愛撫,過程中有以手指進入陰道內,但小美並沒有拒絕,後來也是如此。
小美說,在餐廳停車場的時候,林男親臉及嘴巴且抱她,當時她穿長褲,林男突然將手從褲頭伸進去並用手指插入陰道,被她推開,並明確告訴他「不要」、「有人經過不要這樣」,但林男還是繼續以手指來回插入陰道,直到真的有人經過才停止。
檢方考量雙方為男女朋友,2人正約會中,如果小美僅以「不要」、「有人經過不要這樣」等詞推卻,而無更直接表意行為,如下車離去或反擊等,能否使林男立即明瞭已違反小美意願,已有疑問。且景觀咖啡館附設停車場並非杳無人煙之處,如果林男想強制性交,應會先將小美載離至較偏僻之處再遂其犯行。
檢方認為,在高鐵站附近時,小美應大可逕行下車離去,然卻猶在該處與林男糾纏多時,並遭接續以手指插進陰道內,此與常情不盡相符。
而進入飯店後,林男曾單獨至浴室內洗澡,然小美未趁機逃離或向飯店人員求救,似亦與常情有違。事後小美驗傷位均無受傷痕跡,且案發時間,小美有頻繁使用網際網路情況,由此更難認小美當時曾頻繁遭受強制性交暴行。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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