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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又吉了 七旬翁怒斥「造成社會不安」 不起訴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姓婦人在路邊與人挑釁口角,只是叱喝她「造成社會不安」也被告。(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姓婦人在路邊與人挑釁口角,只是叱喝她「造成社會不安」也被告。(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0/05/07 22:1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常在路邊找人挑釁提告的台南市蘇姓婦人,又開吉了。她在路邊與一名七旬卓姓老翁發生口角,卓翁原本不想理她,結果被蘇婦纏住,卓翁才脫口怒斥蘇婦造成社會不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結果蘇造樣提告公然侮辱,雖然提告的案例可能會引起爭議,但依憲法保障,檢警不能忽視蘇婦在法律上的權益,耗費3個多月,對卓翁做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12月,蘇婦與一名女子因為停車問題有了糾紛,當時卓翁見兩人吵這麼厲害,所以上前關心是不是車禍需要幫忙?沒想到就被蘇婦挑釁,卓翁原本想離開,但是蘇婦卻連他都酸,讓卓翁認為,蘇婦在路邊找人口角的行為,實在很不妥,因此斥喝蘇婦製造社會不安,結果因此被告妨害名譽。

警方雖然私下認為卓翁很倒楣,只是說出「造成社會糾紛」類似的詞語,就經驗上來看,實在很難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但是提出訴訟也是人民受到憲法保障的權益,而且警員若不滿蘇婦的意,還常常被檢舉、提告瀆職,讓警方也感到很無奈。

還好檢方明理,檢察官認為,路邊若發生車禍,很難認定與公眾利益無關,以言論自由的觀念來看,如果是與公眾利益有關,那麼即使尖酸刻薄或是妨害名譽,也受到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而且卓翁並不是無故罵人,從主觀上很難看到卓翁故意妨礙蘇婦,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警方則指出,如果遇到陌生人出言挑釁,或是跟在身後纏著不放,可以先錄影並出言制止對方的行為,如果勸阻不聽,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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