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認通姦只告第三者違憲 大法官錯愕:為何不修?
大法官於今(31)日在憲法法庭就通姦以刑法論責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8位法官及一位小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家庭和諧條款(可只告第三者)違憲,聲請解釋,大法官31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主張兩條法律都「違憲」,大法官林俊益當場錯愕,直指主管刑訴法的司法院為何不直接修法?
大法官於今(31)日在憲法法庭就「通姦以刑法論責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林俊益質疑,司法院剴切言明刑訴法第239條,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是條違反平等原則的規定,但司法院已是刑訴法主管機關,為何不自己修法即可?有沒有提案刪除?
彭幸鳴回應,2017年5月18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刪除該條文,司法院已排入修法會議討論,等到草案出爐後還要會銜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期程為何?是否會通過立法?未定在天。
彭幸鳴指出,刑訴法有「告訴主觀不可分(同告同撤)」原則,告訴人不可單獨對其中一名被告撤回告訴,惟刑訴法第239條的但書卻規定,告訴人可以單獨對犯下通姦的配偶撤告,亦即只告相姦的第三者,造成不平等的結果,對通姦男性配偶優厚,不利相姦女性。
彭幸鳴主張,憲法上的平等應為實質平等,刑訴法239條的但書無法通過檢驗,違反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
彭幸鳴認為,通姦罪與家庭和諧條款都是過時產物,過去男性為經濟支柱,女性則為劣勢,這兩條法令強化性別刻板印象,根據2016年到2019年4月的通姦罪統計來看,988名女性被起訴、男性913名,女性高出8%,而從一審有罪的案件數來看,826名女性被定罪、男性713名,可知通姦、相姦罪對女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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