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參加朝會就記過?法界人士:法院給教育部適法決定空間
去年就讀花蓮高中因為沒有參加朝會,被學校記三支警告,陳旻傑不服,歷經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都告失敗,因此依釋字784號解釋,提出行政訴訟作為救濟獲法院判決勝訴。(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去年從花蓮高中畢業的學生陳旻傑,目前是東華大學大一學生,也是國民黨最年輕的全國黨代表,他去年因朝會無故未到被學校記過,透過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都遭退回,去年依最新的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勝訴,陳旻傑可再向教育部提訴願,教育部不能不受理,惟但兩造爭議的「該不該記警告記過」,行政法院仍留給教育部另為適法決定的空間,陳同學也將向教育部再次提出訴願。
法界人士指出,花蓮高中給學生記警告的處分,屬於裁量處分,教育部作為上位的訴願管轄機關,對於花蓮高中所作的警告處分是否適當,有審查功能,然裁量處分(記警告)涉及教師及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有專業判斷餘地,應由行政體系自我審查,因此應由訴願管轄機關(教育部)就原處分詳予審酌,為適法之決定。行政法院現階段尚無從就原處分及系爭決定書逕為判斷。
目前就讀國立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大一,還修讀法律學分,未來希望爭取雙學位。陳旻傑認為,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學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朝會升旗等全校集合的非學習節數活動,每週不超過2日,並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且注意事項第8條也明定非學習節數活動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得視情節採取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但學校卻以學生獎懲要點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不但造成爭議也侵害學生權利。
他說,之所以堅持到現在,就是因為校規「一開始就有法律疑慮」,他希望自己的判例,可供未來學弟妹若遭遇不當懲處,可提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國立花蓮高中則是認為,學校在訂定學生作息規劃時,已透過校園民主參與程序,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出每週只有1天(每週二)須全校集合升級,其餘4天就是學生自主規劃時間,陳同學指稱「朝會升旗應由學生自主規劃並決定是否參加」,應為誤會。
此外,朝會升旗是學校推動生活教育、實施防災演練及藥物濫用等宣導的時間,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依學生獎懲要點得記小過懲處。況且朝會前1天導師都會通知學生,學生可提前請假,但陳生3次無故缺席,學校依獎懲要點規定,按比例原則各記警告1支,這是學生維持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採取的管理措施,況且警告懲處可以透過參加愛校服務,功過相抵,已是適當的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法界人士表示,花蓮地院是為了保障學生訴願的權益,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之決定,也就是判決書「原告已獲全部勝訴」的含意,因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至於花蓮高中對學生的警告處分,目前並沒有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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