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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手機供人打免錢 新埤鄉長記申誡罰款3萬

2020/02/09 00:19

新埤鄉長林志成。(取自新埤鄉公所官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林志成2016年同意行政室黃姓主任把公務手機交給家人使用,兩年間共打了2萬4082元,直到檢察官獲報介入偵辦才爆發,惟林志成不僅獲得緩起訴,在公懲會答辯時,更自稱「屏東縣政界明日之星」,希望處以最輕的申誡,以免斷送政治前途,公懲會日前果真判他申誡並罰款3萬元;黃女亦被記申誡,並賠付全額電話費。

公懲會判決理由指出,林志成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使與公務無關者獲有免費使用公務機通訊的不法利益行為,觸犯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因此依照監察院彈劾的資料及林志成的答辯狀,認事證明確,判懲戒,但未說明選擇記申誡的理由。

林志成第一次答辯表示,自己連任四屆鄉民代表,案發後又連任鄉長,是「屏東縣政界明日之星」,既然已獲緩起訴繳付公庫3萬元,黃女也被記申誡,賠付全額電話費,呼籲承審的公懲會委員得意的時候「要留一條後路讓別人好過」,只處申誡即可,避免他的政治生涯被判死刑,選舉時被對手攻擊,成為人生揮之不去的陰影。

第二次答辯時更搬出憲法,主張懲戒要符合比例、平等、責罰相當等原則,再度要求僅判申誡,避免成為人生污點、斷送政治前途。監察院則不願替林志成說情,強調本案違失情節已明確,請公懲會依法懲戒,公懲會上月中做出申誡判決。

本案源於林志成擔任鄉長期間獲配發公務手機及門號,因無使用需求,2016年間將該公務手機及門號交還行政室保管,並同意黃女把公務機提供給家人私用,每月的通話費以業務費名義簽報核銷,2年間共打了2萬4082元,通通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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