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貼上判決書 法官「張冠李戴」被罰俸3月
橋頭地院前法官張俊文(去年退休)去年承審歐姓男子酒駕案,竟複製貼上另起酒駕案的簡易判決處刑書,連酒測值都沒改,被監委認定判決草率、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提起彈劾,職務法庭判罰任職時最後月俸3個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橋頭地院前法官張俊文(去年退休)去年承審歐姓男子酒駕案,竟複製貼上另起酒駕案的簡易判決處刑書,連酒測值都沒改,被監委認定判決草率、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提起彈劾,送交職務法庭懲戒。職務法庭發現他近5年內共裁定更正38件判決,敬業精神不足,判罰任職時最後月俸3個月。
職務法庭指出,歐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33毫克,經橋頭地檢署向橋頭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張俊文承審後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 萬元,歐男及檢察官均未發現「張冠李戴」,放棄上訴而定讞。但經查,判決除了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男,「案由欄」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與所引用的附件中所記載的被告姓名,均為另起酒駕案的蘇姓被告,酒測值達每公升0.75毫克。
職務法庭強調,張俊文誤引蘇男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卻未論及歐男的犯罪事實及理由,反而對並非起訴效力所及的蘇男予以判決,顯有重大違誤,影響判決內容的正確性,並使得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張俊文接受監委約詢時供稱「案件太多,不會再看卷宗書面資料,例稿出來後,調出已經上傳的簡易處刑書資料」等內容,職務法庭認為,可知他並未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因子,再予以論罪科刑,會讓社會大眾誤認法官從事審判時,都是以例稿、複製貼上方式辦理,勢必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為使其產生惕勵效果,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調閱張俊文從事法官的紀錄,發現他每年承審數百件簡易案件,經驗豐富,卻仍發生這種稍加注意就可避免的明顯重大違誤,又考量他從2013年起至2018年8月止的期間內,於判決後裁定更正案件總計38件,平均每年裁定更正案件數超過7件,較其他法官裁定更正數量多,可認他平時敬業精神不足,評議後認應罰俸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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