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不解散罪」修正了!滋事屁孩剉咧等
未來聚眾鬥毆將不會輕縱。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會上常出現屁孩、酒客、幫派,甚至是討債集團聚眾滋事案件,但因過去的妨害秩序罪規定要「公然聚眾」才可罰,構成要件嚴苛,警方多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最高1.8萬元,不痛不癢。法務部表示,本次與時俱進修正刑法「聚眾不解散罪」第149、150條,把透過網路召集群眾施暴的行為納入管理,可望保護公眾安全,整飭秩序。
過去「聚眾不解散罪」所規範的行為是「公然聚眾」,也就是在公共場所吆喝召集群眾,且人數不斷增加,才符合資格。但當時的立法時空與現在不同,而今群眾都透過網路「撂人」,無法處罰,使該法形同虛設。
修正案把「公然聚眾」改為只要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就符合消極資格,如果又有意圖強暴脅迫,經警察命令3次不解散的話,就可能成罪。法務部解釋,意圖強暴脅迫定義視現場情況而定,最明顯的就是拿棍子並出言恐嚇。
法務部舉例,酒客發生衝突,互相透過LINE撂人助陣,雙方人馬到場後拿出鐵棒、消防器等武器相互嗆聲,警察一旦研判有施以強暴脅迫的意圖,便可命其解散,命令3次還不聽,未來就可以149條送辦。
若酒客不只舌戰,還開砸店內桌椅,法務部強調,就算只有毀損物品,仍屬於150條的強暴脅迫,主謀及動手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助勢者也要面臨1年以下徒刑;若兩派人打到大馬路上或是公眾聚集的廣場,足以影響他人往來安全,新法還有加重處罰規定,最重可增至本刑的2分之1,亦即主謀最重可處7.5年刑期。
法務部解釋,本次修法與申請集會遊行無關,主要目的是考量今昔時空背景不同,有與時俱進的必要,但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不能因為3人聚集就入人於罪,還需客觀證據佐證強暴脅迫之舉,才能論罪。
修正案緣起於科技進步,滋事者易於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為鬥毆等妨害秩序行為,規模擴大容易傷及無辜,而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及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見解過於限縮,為及時遏止不法,法務部認為有檢討修正必要。
新法把第149條及第150條「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同時提高罰金刑刑度,並於第150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等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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