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然聚眾且攜帶凶器犯案 得加重處罰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然聚眾」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若還攜帶凶器施以強暴脅迫,或造成公眾及往來交通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防堵聚眾鬥毆亂象,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然聚眾」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若還攜帶凶器施以強暴脅迫,或造成公眾及往來交通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據了解,現行「刑法」第149條、150條都有「公然聚眾」之用語,惟對「公然聚眾」的定義並不明確,本次修法將其明定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讓定義更加明確。
其中,在第149條部分,現行條文明定,意圖為強暴脅迫,在場助勢之人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將罰金金額上修至8萬元以下。
在第150條部分,原規定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本次將罰金提高至10萬元以下,且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或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另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