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2019/12/06 12:29
陳男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於上班通勤時間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滿遭陳男偷摸下體,氣得控告陳男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陳男犯案時間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被侵害,暴行即已結束,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時許,陳男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班,當列車停靠捷運古亭站時,陳男趁上下車人潮擁擠,以右手往後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偷襲站在他後方正妹的下體。
被害正妹不滿陳男的劣行,氣得報警提告,由於陳男偷摸正妹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除了吃上性騷擾防治法官司之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法辦。
檢方在陳男涉性騷擾的起訴書上,解釋所謂「猥褻」的定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若加害者對被害人所施之輕微暴行,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依被害女子的指訴,足證陳男的犯行瞬間完成,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感受之前,陳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陳男所為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起訴書指出,陳男的犯行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摸乳、熊抱女大生噁問「可以親妳嗎」 名醫挨告性騷敗訴
-
插蹭姪女屁股縫噴精 亂倫表舅免入獄
-
國土計畫法將上路!帶你看懂農業權v.s.農業發展權的關鍵差異
-
酒後亂性代價慘!男主管熊抱女部屬 賠10萬還被判刑
-
強姦、猥褻樣樣來 韓國前駐衣索比亞大使僅被判1年
-
信星資訊「綠色設計及綠色供應鏈研討會」百位企業代表熱烈參與
-
小姐,怎麼又是你!台南「雞婆」警2度阻詐保女百萬存款
-
台中53歲男吞毒獲救 住處竟見8億「雙獅牌」海洛因磚
-
黑白兩道都傻眼!睡在「8億海洛因磚床」上的謎樣男子
-
法官畫家郭豫珍《見翔》登法國巴黎大皇宮
-
槍毒犯輕生獲救 意外牽出大案 查扣8億雙獅地球牌海洛因磚
-
24歲男遭虐 橫紋肌溶解亡/應召站合夥人 邊查帳邊暴打
-
睡8億海洛因磚床 謎樣男人還擁雙槍、近千發子彈
-
雙獅地球牌 居然還防假冒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