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機騎士「遭陷」慘摔 公所國賠10萬餘元
摔車導致陳男車體損毀。(圖由讀者提供)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在學校任職的新竹市陳姓男子騎大型重機行經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南庄聯絡道路時,因路面鍍鋅格柵板高低落差,致他摔車受傷,他請求國賠;道路主管機關泰安鄉公所雖稱,事故前並未接獲道路問題反映,且該道路速限30公里,理應足以閃避。法官認為,公所本有維護公有設施之責,且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供研究報告,認為陳男以當下情形根本來不及反應,判公所賠償陳男10萬2931元。
陳男於2017年1月22日下午2點48分許,騎大型重機,沿泰安鄉錦水村南庄聯絡道由南往北行駛,至路段9.5公里處,因路面的鍍鋅格柵板與周圍相連路面落差,造成他前輪陷入柵板凹陷處,導致重心不穩、人車倒地。
陳男主張,凹陷的鍍鋅柵板與周圍相連路面落差達12公分,已非供行駛道路應有之狀態,泰安鄉公所卻未及時修補、也無設置警告標誌示警,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 ,管理顯有所欠缺,且造成他摔車受傷,左膝流血化膿,走路會痛,也造成生活不便,求償車損、醫療、衣物損壞、拖吊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19萬8473元。
公所抗辯,一般在接獲居民或里長通報道路有瑕疵後便會安排人員前往維修,但事發時並未接獲通報有下陷情形,且下陷幅度僅約2.5公分,並非陳男主張的12公分,且案發地點路段速限30公里,陳男看到凹陷時,應有足夠時間可以反應閃避,認為陳男車禍的發生,與柵板下陷並無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國家賠償法規定,公部門對於公有公共設施有管理、維護之責,若因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據公所辯,事發前未接獲反應,足見之前未有修補、警示作為,欠缺管理;另,根據陳男提供當下以機車握把為比例的照片顯示,落差約9至9.5公分、 與右側相連鍍鋅格柵板間之落差約11.5至12公分,非如公所所辯下陷高度僅約2.5公分。
另,法官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供日本研究報告顯示,一般汽車駕駛人發現危險情況後反應時間為0.4至0.5秒,以當時陳男車速30公里,於3公尺前發現柵板凹陷,其反應時間僅約0.36秒至0.54秒,若加計擺動機車龍頭轉變行進方向所需時間,明顯不足反應、避免車禍,認公所有過失。
除醫療、拖吊費用,陳男請求的車損、衣物損壞,經法官依據折舊率計算後,加上量酌陳男受傷情形所受的精神損害,判公所賠償陳男10萬2931元為適當。
覆蓋排水溝的鍍鋅柵板凹陷,導致陳男摔車受傷。(圖由讀者提供)
覆蓋排水溝的鍍鋅柵板凹陷,陳男以機車手把為比例尺,落差達12公分。(圖由讀者提供)
陳男因摔車,左膝流血化膿。(圖由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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