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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4帳戶助洗錢判賠1785萬 男子自稱受害人「我賠不起」

    帳戶借給詐團,法官判賠1785萬,被告回應「我賠不起」。示意圖。(資料照)

    帳戶借給詐團,法官判賠1785萬,被告回應「我賠不起」。示意圖。(資料照)

    2024/12/27 15:0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林男接到詐騙集團電話,對方冒充成假刑警及假檢察官,騙他把帳戶內的現金1785萬元轉至指定帳戶,林男事後才知受騙上當。帳戶持有人張男在法庭上毫無悔意,他說,「我也是受害人」,若要賠1785萬元,「我賠不起」。

    警方循線逮捕指定帳戶持有人張男,他辯稱,前同事「Yi」要美化帳面才向他借存摺,他不知道「Yi」是詐騙集團成員,警方查不出「Yi」是何人。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定張男雖不是詐欺正犯,但他以個人帳戶幫助他人洗錢,已觸犯幫助他人洗錢等罪,判處6月徒刑,民事部分必須賠償林男1785萬元的損失。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因誤信對方是真的檢察官和刑警,擔心自己帳戶的錢被提領一空,便依指示轉至歹徒的「指定帳戶」,從去年8月17日至9月15日止,陸續匯款22次共1785萬元,這1785萬元再經過4層的轉匯,通通被提領一空,警方已無法查出提款者為何人。

    上述層層的轉匯都透過4個帳戶,而這4個帳戶都是張男所有,張男辯稱,名為「Yi」的前同事以美化帳戶為由向他借帳戶、提款卡,但他提不出證據,因此說詞不為法官採信。

    法官表示,起訴書雖認定被告是詐欺人員,是以假冒檢警公務員名義詐騙云云,但本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或詐欺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也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詐欺人員是以冒用公務員名義之詐欺手法,無從認定被告所幫助的對象為「詐欺集團」。

    但仍觸犯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或第339條「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的「幫助洗錢罪」,3罪從一重罪論處。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提供的金融帳戶為4個、被害人人數為1人、所受高達1785萬元之損害程度,判處6月徒刑。至於被害人請求1785萬元的賠償有理,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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