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斬首老母獲減刑 法界不以為然
砍下媽媽頭顱從12樓拋下,逆子梁崇銘一審判無期。(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梁崇銘去年10月施用安非他命後失控,竟砍下老母親頭顱扔下樓,被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最輕無期徒刑、最重死刑,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梁崇銘弒母時行為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19條減刑,判無期免死,但法界持不同看法,指吸毒殺人不應引用19條減刑。
一名二審法官解釋,19條的減刑規定,實務上指的多是被告因先天或後天的精神疾病,在無法控制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下犯罪,才能適用減刑,同條第3項更特別寫明「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他指出,梁崇銘明知吸毒可能鑄下大錯,卻仍在自由意志下施用安非他命,就要負起吸安後所應承受的各種責任,不符合19條的減刑要件;他質疑,如果吸毒導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殺人就可以減刑,那喝得醉茫茫開車撞死人不也適用?
酒後犯案不適用19條減刑 吸毒竟可適用
一名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判決怪怪的」,他表示,高等法院2006年曾為此開過座談會,討論「酒後犯案」適不適用19條減刑,決議是「不適用」,本案法官竟又引用19條替被告減刑,令人意外;他研判,檢察官上訴高院應會改判。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直指判決理論基礎有問題,他解釋,學理上有「原因自由行為」,也就是導致犯罪結果的前提如果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如:飲酒或吸毒,就不符合19條的減刑要件,不論犯案時意識是否不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他說,若這件判決理由成立,不就表示毒吸的愈多、辨識能力愈差,殺人刑期就可減更多?
翁偉倫指出,除非梁崇銘是被人強迫餵食毒品,而非在自由意志下吸毒,才可能引用19條減刑;另外,合議庭參酌「姐姐求情」,翁也說「這不是法定的減刑要件」。
「求其生不得」翁偉倫表示,法官必須要找到「被告沒有活下去的理由」,才有可能量處死刑,但目許多判決都自行替被告創設活下去的理由,如:有教化可能性、國小是模範生,這些理由看似離奇,其實最終目的都只有一個「法官不願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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