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丁金聰為病患手術涉醫療過失 高院改判無罪
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消化外科主治醫師丁金聰7年前,為一名疑似原發性肝惡性腫瘤復發的周姓男子開刀,進行膽囊摘除及三節肝葉切除術,被控術後忽略可能發生術後病發症,將其送至一般病房,且未給予「高密度監護照護」,周男3天後因出血性休克不治,丁在民事部份賠償260萬元,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高等法院今依新修訂的醫療法第82條規定,並認定丁當時處置屬醫療常規,改判丁無罪,仍可上訴。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是於去年1月24日正式施行,被醫界視為營造醫病雙贏的重要法案,修正重點包括,明訂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及應裁量事項等。
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的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此外,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丁金聰有罪指出,丁於2012年診斷周男為復發性肝臟惡性腫瘤,7月13日上午進行膽囊摘除及三節肝葉切除術,術後將周男送回一般病房,沒想到周男當天晚間7時許發生術後出血,且呼吸困難及疼痛,晚間8時許失去意識、家屬無法喚醒,護理人員查看時已手腳冰冷,急救後仍於3天後出血性休克與休克後持續出血身亡。
丁男到案後辯稱,周男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而非出血性休克,且周男是肝硬化患者,自身抵抗力較低,加上加護病房本屬高感染風險之醫療空間,若轉入恐面臨高度感染風險,經告知後家屬充分了解也同意送回普通病房。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丁僅向家屬告知「加護病房較容易感染、較吵」等說詞,未進一步說明「一般病房與加護病房於照護密度等事項之差異性,是否影響發生病發症的發現時機」、「考量感染風險而送一般病房,是否可以其他替代性手段提升一般病房之監護照護密度」等重要事項,未盡說明義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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