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蕭仁俊求蓄髮捐癌童 司改會決定出手相助
目前關在台北看守所(見圖)等待執行的死囚蕭仁俊想蓄髮捐給癌童使用,卻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男性收容人髮長限3公分,被所方打回票,民間司改會認為該規定有違母法「監獄行刑法」立法意旨,決定等在申訴結果出爐後,協助他打行政訴訟。(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蕭仁俊因強盜殺人被判死確定,目前關在台北看守所等待執行,前年他突發奇想,想蓄髮捐給癌童使用,卻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男性收容人髮長限3公分,而被所方打回票,民間司改會獲悉,認為該規定有違母法「監獄行刑法」的立法意旨,決定等在申訴結果出爐後,協助他打行政訴訟。
司改會表示,前年3月20日,曾為死囚、現為司改會工作人員的徐自強接到蕭仁俊來信,說他想蓄髮捐給公益團體,但受限於所方規定,申請被駁回;司改會研究後認為,規定可能違法母法,決定出手相助。
司改會解釋,「監獄行刑法」第8章「衛生及醫治」第49條寫到,「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明顯是把剃髮理由歸納在「衛生」層次,但子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卻規定男生頭髮不可長於3公分、女生至多蓄至耳下,衛生問題竟出現男女有別的差異規範,恐有違法之虞。
其次,司改會認為關在看守所中的死囚身分規範不明,以前是準用「羈押法」,視為羈押被告,是否蓄髮尊重其意願,現則準用「監獄行刑法」,視為受刑人,但死囚屬於生命刑,若執行刑就是槍決。法令過於模糊,死囚無所適從。
第三,蕭仁俊的目的是「公益」,而非恣意妄為蓄髮,司改會就此曾詢問公益團體「捐髮長度幾公分較適宜」,得到「15公分」答覆,因此,蕭仁俊在目前法令規範不明,卻又想從事愛心活動的狀況下,應有權留到15公分髮長。
司改會說,蕭仁俊的申訴已被駁回,目前在再申訴的階段,若仍遭駁回,將會協助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益,但前提是蕭仁俊本人也有意願興訟;另外,蕭仁俊爭取使用充氣娃娃一案,司改會則未介入。
蕭仁俊犯下強盜與擄人勒贖案入監服刑,1995年假釋出監,未料又和男子廖家麟搶奪12間診所,犯案行跡遍及台北與嘉義,1996年轉向強盜台北市一間律師事務所,勒昏刺死值班律師周德勝,奪走身上財物,當時周德勝才準備步入禮堂,卻橫死在蕭仁俊、廖家麟手上,全案歷經36位法官審理,最高法院2010年維持更十審見解,判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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