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警用機車私用 警貪3千油錢丟飯碗又吃牢飯
2019/02/14 16:27
彰化縣警局芳苑分局交通分隊前小隊長洪進福,將警用機車改裝私用,核銷3779元油料費,二審依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1年半、褫奪公權2年,沒收3779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彰化縣警局芳苑分局交通分隊前小隊長洪進福,把他保管的警用機車改換車殼,改裝為私用機車,據為己有供自己上下班騎用,3年多期間向分局核銷3779元油料費,二審依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將他判刑1年半、褫奪公權2年,沒收3779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洪員為了貪圖3000多元,不僅丟了警察飯碗,還要改吃牢飯,得不償失。一審依貪侵占公用財物罪重判5年2月,2審認定他沒有侵占警車的犯意,只是貪圖油料免費的小便宜,改依圖利自己罪輕判1年半,今獲最高法院認同而定讞。
判決指出,洪進福在2010年1月間,私自改裝配發給他保管1年多的警用機車,拆掉有「彰化縣警察局巡邏車」字樣的白色車殼,改換為一般機車的銀色車殼,該分局歷年檢查8次都沒發現,遲至2013年5月才察覺,洪員私用警車長達3年4個月。
洪員加油164次,加油時間集中於上下班時段,把警車當成上下班的私人機車,「公務車輛調派登記簿」顯示,洪員2011年6月8日巡邏4小時,里程數竟高達276公里,相當於以時速70公里從芳苑騎到基隆市,顯示核銷不合理,2011年7、8月洪員祖父過世請喪假,他還騎機車巡邏8小時,里程數達327公里,2012年5月他到中國旅遊,還核銷巡邏4小時146公里。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就各項證據說明洪員公務車私用的事實,洪員辯稱是改裝機車是為了執行長官交辦事項或「秘密任務」,欠缺實據,不採信其辯詞,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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