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隔天發年度員工酬勞 他告贏鴻海拿回208萬
2019/01/23 20:57
有離職員工告贏鴻海,拿回208萬元員工酬勞。(路透)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原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在去年3月30日離職,不料,鴻海在他離職隔日就發放「105年度員工酬勞」,他後來輾轉收到通知共可領208萬,卻遭鴻海以他已離職為由拒絕,為此提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鴻海對員工酬勞規定,如同「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用以獎勵當年度在職且無過失的員工,判定王男有權領取!
據查,鴻海的「105年度盈餘提撥員工酬勞」一案,分為106、107年度2期發放,第一期實際分配日就是去年3月31日,第二期尚未確定發放日期。
王男在2014年3月起進入鴻海精密工業IE總處大數據中心工作,負責大數據研究等,去年3月30日,他自願離職,隔日,鴻海就發放第一期酬勞,後來他經同事轉交收到通知書,確認自己兩期共可領208萬,打算領款時卻被拒絕,遂提出給付員工酬勞之訴。
王男認為,依鴻海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公司若有獲利應提撥5%至7%為員工酬勞,而105年度員工報酬案有經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他有權領取。
鴻海主張,員工酬勞與勞基法的紅利不同,且集團為激勵員工共創欣榮遠景,對分派酬勞設有條件,去年發放前,王男也簽下承諾書:「繼續服務及任職至各年度員工酬勞分配日止,且不得於去年6月30日前離職」等,王明知此事仍離職,無權領酬勞;至於發放通知則是作業疏失所致。
法官認為,鴻海對員工酬勞分派的規定,與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立法意旨相同,均是獎勵當年度在職且無過失的員工,王男於105年全年度在職,有權領取,至於「不得於相當期限內離職」等限制,則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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