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才女二度墮胎 未婚夫竟提告
陳姓音樂才女,除了自行開設音樂補習班外,平時還忙於巡迴演出及擔任婚禮樂手。(示意圖)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音樂系碩士畢業、自行開設音樂學院擔任總監的27歲陳姓才女,2年前與陳姓男子交往不到3個月就意外懷孕,由於對方無結婚打算,陳女因此自行吞藥墮胎,今年初忙於音樂補習班立案時又發現懷孕,後因對方要求生2胎才考慮結婚,她再度吞藥墮胎,詎料陳男除向法院要求返還有關訂婚的花費,還告發她違反墮胎罪,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將陳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被告陳姓女音樂老師與陳姓男子原為男女朋友,但陳女分別於2016年10月24日在陳男位於桃園市的住處,以及2018年1月28日在北市自己的住處,以自行服用墮胎藥的方式墮胎,陳男認為陳女連續2次違反墮胎罪因此提告。
檢方調查時,陳女承認使用墮胎藥,但否認觸法,表示2次懷孕都不是在預期之中,第1次才剛交往2個多月,當時忙於演出及教學工作,加上陳男也無結婚打算,於是在懷孕7週內由陳男陪她一同就診,醫生開立RU486後,返回男方位於桃園市住處,並當他的面服藥。
陳女又說,第二次懷孕當時,因為上呼吸道感染持續發燒,以及她自行開設的音樂補習教室要申請立案讓她壓力很大,雖然她和陳男已於3個多月前(2017年10月22日)定婚,但是陳男仍要求她得生完2胎,他才考慮結婚,這讓她無法接受,再三考慮之下才會墮胎。
檢察官調查,雙方雖然已在2017年10月間訂婚,直到今年8月間檢方調查時,雙方仍是未婚狀態,陳女在2次懷孕期間,皆屬未婚懷孕的狀態,衡量當前社會風氣,未婚懷孕生子者仍存有相當程度的心理壓力,足以影響日後的家庭生活。
檢方說,根據陳女提出的病歷資料、教師識別證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可證明陳女在今年元月間,確實罹有發燒等疾病而接受治療,同時又在北市高中兼課、獲得立案後,今年2月間在桃園成立音樂短期補習班等情狀,可證明陳女墮胎是符合優生保健法相關法條「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規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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