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非「醫院」保險公司拒賠 檢:保戶仍有「法」提告
2018/04/30 11:13
司進會呼籲民眾接受手術前,要向保險公司詢問清楚,再行決定。(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攝護腺肥大,赴北部某知名泌尿科診所手術,術後持相關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依「診所」不是保單契約中明定的「醫院」,拒絕理賠,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30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保險法」規定契約解釋不得拘泥文字,被保險人若遇到類似情況,可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陳志銘表示,本案保險契約中明文約定「所稱之『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因此就算該名男子確實有接受手術並住院,然診所並不符合醫療險中所稱的「醫院」,所以保戶若依照醫療險契約要主張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形式上可能站不住腳。
保戶也非無「法」保障,陳志銘指出,「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此條規定即是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的主張。
換言之,如果當初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契約條款並未說明清楚,而該醫療險契約也有疑義的情況,民眾仍可試著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尋求救濟。
陳志銘強調,實務上,不少法官體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醫療保險契約中,實質上屬於較弱勢的一方 ,透過判決讓被保險人獲得理賠,不過,訴訟仍需視個案及民眾是否能夠舉證清楚 ,才有機會獲得勝訴,無法一概而論。
陳志銘建議,民眾接受在醫療手術前,應向保險公司問清楚再做決定,以免事後衍生保險金未獲得理賠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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