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專業人士來台 中國女假交流集體賣淫
假文化交流真賣淫,台2文化公司協助中國女來台判刑。(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應召集團要中國女假扮媒體專業人士,再找台灣2間文化事業公司配合,以製作「更深入台灣文化節目」等短期交流名義申請來台,卻是集體賣淫;新北地院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意圖營利使中國人民非法進入台灣罪及偽造文書罪,判2公司負責人呂祥雄、紀逸航各3年4個月徒刑。
據查,呂祥雄是兩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還曾任中華兩岸文化事業協會理事長,紀逸航則是稻和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負責人,檢方起訴時並未認定2人有涉入賣淫集團情事,2人受訪時均強調將上訴;賣淫經紀人劉須平則被依兩岸條例、妨害風化等罪判刑4年3月,共犯林耀宗認罪被判刑3年6月。
檢警調查,2014年間,劉、林2人與6名賣淫女談妥入台費人民幣1萬5千元,要求她們假冒中國某公司的企劃助理、企劃、編導、攝影助理等,林男再把賣淫女個資、部分入台費,轉交給呂男,請他辦理合法來台許可。
呂男接著指示紀男編撰「中國專業人士來台從事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即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如:「希望藉由本公司安排,與台灣傳媒及藝術工作進行學習互訪」、「希望與我方合作,製作更深入台灣文化、不同以往視角的節目,此行規劃現地考察」等,並填寫申請書、檢附在職證明等,持之向移民署申請來台獲准。
但6女來台沒照行程「參訪交流」,而是跑去賣淫,每次交易價格新台幣3千5至8千元不等,劉須平可從中抽取100至300元皮肉錢。
審理時,劉男雖坦承安排賣淫,但強調女子來台事宜,是由林男負責,呂男辯稱他僅轉交資料給紀男,未過問,紀男辯稱只是代辦,資料是呂男提供或原本就填好;合議庭依賣淫女證詞等證據判定,3人都有涉入假交流之名使6女非法來台,均有罪,可上訴。
呂祥雄受訪時喊冤說,他經人介紹結識自稱「校長」的林耀宗,一段時間後,林男就以無法在台申請公司,要求幫忙安排中國人士來台交流事宜,承諾給付相關費用。
呂祥雄說,林男還簽下委託書,內容中寫明林男委託他安排中國人士赴台文化交流訪問,承諾若違反兩岸交流及台灣法律規定,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加上中國人士資料都是對方提供,甚至連任職的傳播公司也從中國寄來「職務證明」,因此信任是真專業人士而同意協助。
呂祥雄強調,他從事文化交流20多年,信譽良好,卻因此事業停擺,遭限制出境,只是被害者;紀逸航說,他與呂男長期合作,信任對方才答應幫忙代辦,不知是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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