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管猥褻醉下屬 要關8月還要賠60萬
2017/12/12 09:44
已婚廣到公司男主管猥褻酒醉女下屬,刑事被判8月刑期,另須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婚廣告公司男主管偕女下屬參加聚會後,見對方酒醉竟起色心帶往飯店摸胸、撫臀,好在被害女子驚醒阻止,才得以避免遭進一步受害。刑庭法官審酌男方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女方達成和解,日前依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日上午判賠60萬。刑、民均得上訴。
林男前年5月15日帶未婚女下屬阿詩(化名)參加業務聚會,兩人席間均有飲酒;他散場前見女子已不勝酒力,竟向在場另位同事假稱要送阿詩回家,後後卻帶往旅館猥褻。
一審刑事判決指出,林不僅親吻女方嘴唇,還伸鹹豬手摸胸與臀;惡行直到被害人遭「親醒」、並趕緊以通訊軟體向男友求救後,才脫身。
林男在刑事審理時否認犯罪。辯護人則說,依據旅館錄影畫面可見酒醉阿詩當下未失去意識,加上女方衣物未驗出男方DNA,在在證明男方沒有任何不軌行為;此外,假使女方真被猥褻,應可直接向旅館人員大聲求救,卻反傳訊息向男友尋求協助,顯不合理。
一審合議庭表示,監視器畫面確實顯示阿詩已酒醉,因此認定林男將人帶往旅館確實意圖不軌,加上猥褻不一定會下DNA;合議庭另根據LINE訊息內容指出,被害人並非不敢報警,而是為保全名節並保有工作,才不願報警,最後依乘機猥褻罪判被告8月刑期。被告不服上訴,仍遭二審法官駁回,現已透過律師上訴三審中。
至於民事求償方面,北院民事庭認定林男確有所犯,審酌雙方條件後,稍早判賠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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