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檢察長要辦案 周章欽:考慮動用法官法否決
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24日上午到南檢出席更保會活動。(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在檢察官會議決議檢察長周章欽必須跟著檢察官分案、辦案。今上午到台南地檢署參加更保之愛志工與更生人歌唱賽的周章欽受訪時指出,昨晚受到很多司法界人士關心此事,他考慮動用法官法91條否決檢察官會議這項決議,因為這麼做下去,台灣檢察官體系可能會崩盤!
周章欽表示,依照法官法91條規定,檢察官會議決議事項是提供給檢察長參考,是否付諸實施?最後決定權在檢察長。有檢察官跟他反應,如果檢察長也要分案這麼做下去,檢察體系可能會崩盤,加上決議也要襄閱主任檢察官跟著分案,因此他考慮動用法官法91條規定否決檢察官會議這項決議。
周章欽說,他擔任雄檢檢察長,平時已指揮、監督、參與檢察官辦案,平常就在辦案了,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更是全程參與,辦案對他不是什麼問題。有檢察官說,檢察長參與分案是象徵意義、像是二審檢察長,他都一笑置之。
他語帶不平地說,連襄閱也被決議要分案,平時襄閱工作忙碌,常忙到深夜11、12點甚至凌晨1、2點,他跟襄閱的工作份量跟檢察官差太多了,恐怕檢察官工作份量都不及他跟襄閱的三分之一。
法官法91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95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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