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涉掏空案 被判1年10月、緩刑3年定讞
2016/06/16 13:06
綜藝天王吳宗憲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案,高等法院今宣判此案,吳宗憲因未上訴,全案定讞,維持一審判決,判他1年10個月、緩刑3年。(資料照,記者鍾智凱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綜藝天王吳宗憲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案,涉犯證券交易法,台北地院審酌吳宗憲認罪,判他1年10個月、緩刑3年,條件是必須支付公庫300萬元,高等法院今宣判此案,吳宗憲因未上訴,全案定讞,維持一審判決;但依法,吳3年內若再涉刑案被判有罪,將被撤銷緩刑入獄。
高等法院審理聯明掏空案,認定董事長許豐暘(原名許豐揚)涉與董事、前妻楊詠淇、友人劉檠宏、王明松、吳宗憲等11人,多次以非常規交易、虛偽交易、虛偽股權投資等方法,掏空聯明資產2億多元,並炒作聯明股價,違約交割3000多萬,一審時另有5人和吳宗憲一樣認罪均獲得緩刑3年,因均未上訴,高院今針對提起上訴的許豐暘等6人宣判,判主嫌許豐暘14年半重罪、楊詠淇4年10月,前董事長劉東易、王明松等4人分別被判1年7月至4年8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
此案102年12月27日在一審宣判後,吳宗憲在自己微博發表聲明,指稱遭無端牽連,內容提到:「宗憲一生在藝能界30餘年只懂得為大家表演,奉獻青春歲月只為博君一燦(粲)!沒有做過任何違背良心的事!這次的官司;遭受童年朋友無端的牽連,感到萬分的無奈,我一輩子從未經手財務,又怎麼會去做出有損名節的勾當!?」表示相信法律會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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