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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 綠委要求檢討修法

2016/03/07 10:55

圖為憲兵指揮部大門憲兵。(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今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憲兵士官屬於「司法警察官」,可以指揮警察辦案,介入民間案件;他質疑,現今社會環境,為何容許軍中警察查辦民間案件、搜索民宅,「這合理嗎?」

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此回應,「這部分可以討論」。

除檢討憲兵是否適合擔任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段宜康並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訓政時期的法律,其規範內容與刑事訴訟法多有重疊,應考量是否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針對上述爭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已連署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相關修法,也要求法務部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配套方案,限期一周內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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