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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假球案定讞 陳致遠、張誌家等均輕判免關

2014/08/13 12:28

張誌家部份被控涉2場假球案,高院認定一場無罪,另一場是詐欺取財未遂,因此只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中華職棒第5次假球案,一審依詐欺取財罪判決陳致遠等多名前中華職棒球星1年至2年半徒刑,高等法院今上午宣判,陳致遠等3名球星均獲大幅減刑改判,且無一審判決須併科罰金,陳致遠、蔡豐安均判6月徒刑,張誌家判4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確定,不必被關。

這起引起國、內外關注的打假球案,一審時,被判打假球的知名球員均被以詐欺取財罪重判,包括陳致遠判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張誌家判2年2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蔡豐安則被判1年,併罰200萬元,引起譁然。

高院今判決認定,陳致遠被指涉4場假球案,在95年7月前涉3場打假球,但應適用連續犯規定,只論一罪,另95年8月被控打放水球無罪,只判6月徒刑定讞,可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張誌家部份被控涉2場假球案,高院認定一場無罪,另一場是詐欺取財未遂,因此只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蔡豐安則涉嫌2場假球案,均在95年7月前,高院認定依法其能論一個詐欺取財罪,今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重要被告還有涉賭組頭「雨刷」蔡政宜,一審被判3年10月,均可易科罰金,且併科罰金1000萬元,今改判為3年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至於台南市議會前議長吳健保,一審判他7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高院今改判為兩部份之罪,分別是3年2月徒刑,以及可易科罰金合併的2年3月徒刑,並以最高罰金刑3000元折扺一天刑期,相當於243萬元。

高院判決認定,陳誌遠被指涉4場假球案,在95年7月前涉3場打假球,但應適用連續犯規定,只論一罪,另95年8月被控打放水球無罪,只判6月徒刑定讞,可易科罰金16萬2000元。(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蔡豐安則涉嫌2場假球案,均在95年7月前,高院認定依法其能論一個詐欺取財罪,今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2000元。(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吳健保,高院改判為兩部份之罪,分別是3年2月徒刑,以及可易科罰金合併的2年3月徒刑,並以最高罰金刑3000元折扺一天刑期,相當於243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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