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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公務員違失離職 追砍退休金

2015/04/02 06:00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訂「郭冠英條款」。若完成三讀,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公懲法增訂「郭冠英條款」

修正草案也有重大變革,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在五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公懲法」自一九八五年至今從未修正過,現在是全面翻新。對於違失公務員究責的部分,將與銓敘部所送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減發或停發涉貪公務員退休金,以及民進黨團提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停發判決有罪確定的司法人員退養金,產生競合關係。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草案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修正草案也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若與該員職務無關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遭免職 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以往有公務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修正草案也新增「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

未來再有類似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的情況,恐會在監察院移付公懲會後,處以最重免職之處分,無法再回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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