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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會調查權 須經院會決議

2024/10/26 05:30

憲法法庭昨宣判國會擴權法案釋憲結果。(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會擴權法案中,調查權相關條文備受爭議,憲法法庭認為,經立法院個別委員會決議而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屬違憲,因為應經院會決議才行;另外,調查委員會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必須是和立院行使憲法職權的特定議案的議決有重大關聯者,否則違憲;部份條文合憲。

各委員會設調查小組 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調查權行使等規定,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和調閱權。也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均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均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等。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已揭示立院調查權是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立法院調查權不得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須與其憲法職權的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的事項,才可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且調查委員會就調查權行使的重要事項,均應經院會決議授權才行。

關於立院調查權的行使,基本上包括文件、資料調取權與詢問權,除了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應經院會決議外,調閱文件複本、繕本,也應經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調取。

另外,對於政府官員或人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作證,以致妨害調查權行使者,得經由院會決議,處以罰鍰。

憲法法庭指出,包括法院審理中案件,不得行使調查權;至於機關間平行調查部份,憲法法庭指出,立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其功能與目的不同,並非不得「平行調查」,並無相互排斥問題,應審慎行使調查權。

憲法法庭並指出,透過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或對拒絕立院調查等官員,遂行糾正、彈劾或對法人、團體等處以罰鍰,與調查權行使的憲法要求不符,均違憲。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院應停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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