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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羅織台獨罪名 可缺席審判

2024/06/22 05:30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昨大陣仗在國台辦聯合舉行記者會。(中央社)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中國昨發布懲治台獨的「意見」,對於「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相關「犯罪」並可「缺席審判」。其中也規定,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昨大陣仗在國台辦聯合舉行記者會,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項「意見」於昨發布施行。

「意見」共廿二條,定義「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做法也觸及「分裂國家」。

另還包括「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行為。至於「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都觸及分裂國家罪。

這項意見並稱,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於「缺席審判」,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中國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則說,「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至於是否影響兩岸交流,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稱,這項「意見」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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