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強迫人民配合調查 程序保障與救濟顯不足
立法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國會改革」法案,被控違憲擴權,最快恐於今日院會強勢表決三讀通過,引起各界疑慮。(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恐表決三讀通過有違憲疑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修正案。國內六十八位法律學者昨發表聯合聲明,要求相關草案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聲明強調,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等問題,其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參與聲明連署者包括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蘇彥圖、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許恒達、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曉丹、張桐銳、傅玲靜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志峰、胡博硯等六十八位法律學者。
聲明提及,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五八五號、第六三三號與第七二九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的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院制定相關法律的憲法界限。
「國會五法」限制一般人民重大權利
本次「國會五法」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的限制,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文曾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聲明強調,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聲明表示,立委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的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也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
聲明也提及,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的表象做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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