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拚最遲40年解密 謝衣鳯擋關鍵條文:打擊國民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草案條文明定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不過,立法院國民黨團書記長謝衣鳯以打擊國民黨和國安問題為由提出疑義,前述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草案條文明定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至遲屆滿40年需解密;不過,立法院國民黨團書記長謝衣鳯以打擊國民黨和國安問題為由提出疑義,前述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司委會今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其中,草案第5條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藉以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草案也規範少數例外情況,包括涉中的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
在逐條審查階段,謝衣鳯表示,草案第5條涉及國家安全問題,若為了政治操作、打擊國民黨,相關修法就沒必要,如果只是還原歷史,目前相關機構為何不足以還原。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回應,政治檔案解密絕非為了打擊相關政黨,而是還原歷史真相,除擴大開放推進轉型正義,也顧及國家安全考量,草案設計有延長3年等規定。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認為,政治檔案擴大解密並沒有針對特定政黨,反而是協助威權時期因國家暴力而喪失人權的人,這些人有權利知道真相,也促進受害者與加害者和解的可能,另包括林宅血案和陳文成案,都是超過40年前的案子,相關單位卻以國家安全情報為由限制解密。最後,會議主席湯蕙禎裁示第5條保留送協商,相關的第8條、第9條、第10條也遭到保留。
另,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保障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增訂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有私人文書時,應主動通知其得申請返還;為促進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增訂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
草案就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的規定,增訂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規定,以符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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