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上訴遲誤1天 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確定當選有效
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確定當選有效。(資料照)
首次上稿 10/14 22:39
更新時間 10/15 10: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去年涉以現金1萬元行賄9名里長候選人,助林杏兒順利當選台北市議員,士林地檢署除以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起訴蕭景田等11人,並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一審遭士林地院駁回,全案上訴二審,不料高院以士檢上訴「遲延1天」為由,11日駁回,林杏兒當選有效確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據悉,士檢經由士院提起上訴時,並未被士院駁回,而是到了高院,法官對士檢的時效計算方式有疑問,為了慎重起見,還特地於2日開庭確認,士檢也於庭後補充上訴理由狀。
惟法官審閱後,仍認為士檢遲誤上訴期間(遲誤1天),判定上訴不合法,全案未進入實體審理,11日以程序駁回。因選罷法規定,縣市議員當選無效訴訟為採二級二審制,故全案就此確定,林杏兒確定當選台北市議員。
士檢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了解理由,再行適當回應說明。
士檢調查,蕭景田與國民黨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認為林杏兒參選台北市第14屆議員第一選區(士林、北投)的選情不佳,為讓林杏兒能夠順利當選,去年11月22日,蕭、曾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用信封袋裝有林杏兒選舉文宣及現金1萬元,拜託投票支持林杏兒,並幫忙拉票,林最後以1萬6369票順利當選。
士檢除起訴蕭景田等11人「投票行賄罪」,目前仍在士院審理中;另提起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
士院認為,選罷法中關於當選無效訴訟,並沒有第三人賄選行為應負連帶責任的規定,也不應歸咎於當選人,本案無法證明蕭景田行賄前,有先跟林杏兒聯絡等可疑情形,且以蕭、曾在國民黨的地位,原本就肩負輔選責任,不排除是以自有資金尋求選區里長支持林杏兒,檢方舉證不足,7月間判林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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