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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東錦控濫權 苗檢: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2022/12/21 12:51

苗栗地方檢察署。(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今(21)日舉辦「拒絕司法迫害」記者會,要追究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濫權責任。對此,苗栗地檢署以2點說明,強調檢方以「公平選舉、杜絕不法」為核心目標,嚴守行政中立、司法獨立之原則,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絕無濫權起訴或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

苗栗地檢署第1點說明表示,涉嫌買票之陳姓男子於偵查中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陳男於地檢署業於今年12月14日起訴後,於12月16日經法院裁定交保並諭知不得與此案相關證人接觸。

但苗栗地檢署指出,鍾東錦辦公室昨(20)日發出的聲明中卻提到「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等詞,是刻意忽略此案陳姓被告實有同時陳述,其有向丘姓被告拜託可以投票給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等情,相關情事已全數載於起訴書中,故在此予以補充說明,以正視聽。苗栗地檢署呼籲相關人士尊重法院裁定。

苗栗地檢署第2點說明指出,按法律責任區分刑事、民事、行政類別,其中「無罪推定」係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是檢方認定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未涉及買票之刑事犯罪。然就民事訴訟之當選無效之訴,檢方是依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相關法院的判決意旨,在充分證據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無任何違法濫權情事。

苗栗地檢署也補充,當選無效之訴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4號、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當選人當選前,因享有其競選團隊工作人員為其服勞務,而受有利益,自應對該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而不論該競選工作人員為當選人服勞務,係屬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之薪資或報酬,……只要當選人於為候選人時,其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有該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而得由法院依該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當選人如主張輔選幹部或助選員或親友是自行決意賄選,應由當選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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